劳动者离职时删除用人单位电脑里文件法院判赔偿

电脑 2023-06-21 08:45

2012年9月,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营业部业务助理。2016年11月底,某公司与高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对高某进行了经济补偿。

高某离职后,公司同事多次通过微信、短信等,要求其告知工作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内的文件,但高某明确表示拒绝。沟通未果,公司向高某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解锁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资料。

此后,公司委托了一家专业的技术公司,对高某的工作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和硬盘恢复,并为此花去了9600元。在公司看来,这笔费用理应由高某承担,遂将高某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中,高某辩称,其离职当日即完成了工作电脑及物品的移交,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其使用的电脑系公司分配给每位员工各自使用的,并未存储过任何重要文件,不足以影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高某表示,在移交电脑前,其删除了部分与私人有关的文件,这是任何离职员工都会进行的操作,公司从未禁止删除电脑文件,劳动合同中对此也无任何约定,自己没有义务进行赔偿。她还强调,公司支付的数据恢复费用远超市场价格,存在伪造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的物品交接,但事后公司发现该电脑有其设置的密码尚未解锁,故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通知函通知其告知密码,并移交资料,其有义务配合完成。鉴于高某在仲裁及案件审理期间,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并在离职前删除了电脑中的资料,公司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解锁及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高某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至于维修费用金额,公司已经提供了增值税、支付凭证及网络科技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其支付了费用9600元。高某虽然对维修费的金额表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高某的异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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