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科学推进贵州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
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具有不占用耕地、不污染淡水资源、水产品优质的特点,是大水面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形式之一,成为许多区域近年来脱贫攻坚、渔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抓手。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指出“要向江河湖海要食物”。进一步明确了水产品是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向江河湖海要食物更为渔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是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途径,也是未来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地。随着人们不断增长的优质水产品需求和对水产养殖不断强化的生态环保政策要求,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成为大势所趋。贵州省生态环境优良,宜渔的湖泊、水库、江河众多,生态增养殖渔业增长空间大。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既能为全国市场提供优质、安全、绿色、生态的水产品,又能还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秀丽景色,将大有可为。
对于如何进一步推动贵州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发展,2019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都有明确具体的措施。当前,贵州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发展在具体推进实施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理清,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打好政策理论基础。亟需加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宣传,理解政策间的关系,推动各地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和统一思想,促进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依法、科学发展。
要进一步理清长江十年禁捕与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的关系,须完整准确全面理解《***渔业法》《***长江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相关规定。长江十年禁捕,禁止的是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属于捕捞业),与大水面增养殖水产品的捕捞起水(属于养殖业)没有直接的关联;在依法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管理的同时,也要依法保障湖泊、水库等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发展空间,防止“一刀切”、不加区分地禁止所有渔业活动。
要进一步领会中央有关大水面增养殖渔业的政策规定。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空间,深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开展重点江河湖库及重点近岸海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不破坏生态环境的生态环保型设施养殖以及不投饵的设施养殖,手续合法的情况下应该不在整治之列。另外,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地方对市场主体提出“一刀切”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容,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开展生态增养殖活动要严格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明确允许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类型、地理位置和范围。经营主体要依法办理养殖证,取得合法从事水产养殖的资格。同时,要依法做好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生态环境部依法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网箱、围网投饵养殖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其他方式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大水面增养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开展生态增养殖活动要严格遵循大水面科学规律。首先是容量评估,开展“一湖一策”。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设网箱围网,发展生态环保型现代设施养殖和增殖,合理选择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发展方式。其次是产权明晰,实施“一湖一主体”。一个相对独立的大水面,最好只有一个经营主体,并依法核发养殖证,避免发生“公地的悲剧”。再有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品牌和效益。要坚定不移地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品牌建设,延长产业链,完善供应链,建立水产品可追溯体系,走生态化、品牌化之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资源、又是社会经济财富。贵州需要依托资源禀赋,变生态价值为经济价值,化生态优势为发展优势,擦亮“生态之省”名片,大力发展生态增养殖渔业,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让贵州的大水面生态增养殖渔业成为全国的典范。
(作者系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挂职县委常委、副县长,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处长、一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