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区分及认定
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对于实现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培养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具有重大意义是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区分及认定。
一、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区分及认定
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加以固定和确认即“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属不同的主体明确了农民集体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承包农户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
在此基础上出租土地的农户不得任意解除合同除非双方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出现。在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时如转让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主张土地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在当事人对转让协议内容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应从协议签订的主体、内容及协议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土地转让行为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农村对土地承包有纠纷的该怎么解决
承包土地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以上就是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区分及认定的相关内容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