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新政策:需要明确这4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少农村地区的老百姓进入到了城市之中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使得农村和城镇人口发生了很大变化。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新政策需要明确这4点
一、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新政策
1、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对于农村宅基地来说其权益可以分为三个“权”所有权、使用权、资格权。其中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归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而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的只能是使用权。
2、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父母的房屋作为遗产可由其作为继承人的子女继承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也就是说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一切权利都将清零。
3、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后不仅可以自用也可出租或出售但房屋的受让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该集体没有房屋的村民。
4、城镇户籍子女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后要注意对房屋维修养护但要注意如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部门同意不可以对房屋推倒翻建。如要更长久地使用房屋可以选择在父母生前对房屋翻建。
需要注意的是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指城镇户籍子女因继承农村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宅基地上必须有房屋如果是空宅基地就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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