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出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

教育 2023-06-05 15:34

本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各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注册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对象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县为主。由所在县(市、区)文化艺术部门、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申报材料的受理、资质审核和结果批复。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在平台注册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设立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等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以及稳定的资金投入和经费来源。

根据《办法》,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且符合相应条件。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依法依规制定机构章程,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或监事。应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同时,培训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在非学科培训项目中开设学科类内容。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提供境外培训材料和教育课程,不得使用非法有害或盗版侵权的出版物、印刷品。

按要求,培训机构应在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实施实名制管理。

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四川省《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方案》相关规定,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培训机构应通过平台规范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最新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受培人员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根据培训内容、培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退费标准,并开具正式收费票据。

培训机构必须通过平台收取培训费用,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应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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